养老院连锁 -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自10月1日起施行

地以及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估,做好服务全流程监管。
(一)建立定期核查机制。
民政部门通过入户调查、信函索 证、信息核对、电话抽查等方式及时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 单进行核查。通过市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对全市政府购买居家 养老服务工单进行抽查;区及开发区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及 时上传全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单至市养老服务综合信息 平台并进行抽查;社区(村)工作人员实行包保制度,密切关注辖区内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待遇享受情况,对服务工单进行定期抽查,并随机上门回访, 了解服务具体情况。
(二)落实技术监管。
上门服务主要采取刷脸或二维码扫码 监管,支持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互联网+护理服务”平台实 现融合发展。各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采取其他技术严密的监管手 段。因系统故障、老人或监护人不同意等客观原因,无法或不能及时使用信息平台实时记录服务的,可以记录手工台账,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导入市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
(三)鼓励社会监管。
各区及开发区民政部门和卫生健康部 门、街道(乡镇)要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布政府购买居家养 老服务范围、标准和程序,畅通信访渠道,公开举报电话,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完善退出机制。
各区及开发区民政部门、卫健部门应 将下列情形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条款,经查证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应及时终止合同,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1.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服务组织保留老年人有关二维码等隐私信息的;
3.以各种方式记录虚假服务并以此作为政府补贴依据的;
4.服务组织或联合其他单位向老年人推销、销售保健品的;
5.服务组织或联合其他单位诈骗老人钱财的;
6.使用本机构自行发行卡让老人充值的;
7.服务组织的上级单位(或母公司)开展涉嫌诈骗或非法集资活动的;
8.有其他严重违背公益性养老服务方向的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九、职责分工
根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管理的原则,积极支持社会 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建立分层分级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管理体制。
(一)市民政局是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完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对全市政府 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监管, 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医保局制定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结合服务需求和市场变化动态调整,将服务对象信息及时提供给卫健等有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市级资金的测算分配。
(二)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资金,指导和监督资金使用, 参与完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根据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 务项目清单变动情况,及时对应调整市级资金。
(三)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医养结合机构、具备老年人护 理能力的医院等信息,以及购买医疗健康服务项目所需要支付资 金与人员信息、医疗机构信息,将市民政局提供的服务对象信息 分配到属地,督促家庭医生按属地做好有关医疗健康服务。依托 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两师两中心”,开展“ 三师一患”新型慢病管理模式,畅通双向转诊机制,为服务对象开通绿色通道,实施“ 网格化”精准健康服务。依据工作职责,对医养结合机构、具备老年人护理能力 的医院和提供康复护理服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对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进度进行跟踪分析。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家政、护理等培训服务 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五)市商务局负责对家政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六)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助餐服务机构进行食品安全监管。
(七)市医保局待长护险政策出台后负责提供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个人需要缴费标准、提供长期护理保障居家上门服务机构信息与服务收费标准,做好长期护理服务机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八)区及开发区民政部门牵头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细化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负责辖区服务供应商监管,按要求做好服务对象评估、居家养老服务抽查与回访、信息处理与 上传、核定及数据统计、信息报送、政策宣传等工作。做好信访 投诉、舆情应对等工作。
(九)区及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本级配套资金,与市级财政部门清算项目资金,配合本级民政部门向服务机构拨付资金。根据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变动情况,及时对应调整本级配套资金。
(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员会在区 及开发区民政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全面掌握符合条件服务对象情况,宣传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全部纳入“窗帘之约”专项行动志愿者队伍,为服务对象提供志愿服务及申请服务;定期对辖区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享受的服务单进行抽查,对平台提示的异常情况进行复查,并在服务后随机上门回访,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十、其他事项
(一)市民政局根据本方案牵头制定服务供应商管理细则, 各县(市)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制订本地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细则。
(二)本方案由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202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合政办〔2020〕11 号) 同时废止。
附件:
1.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
2.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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